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云安〔2017〕10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云安〔2017〕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16:59:03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10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安〔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11-07 生效日期 2017-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必须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二)必须做到企业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各类企业要明确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
 
    (三)必须全面落实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通俗易懂。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
 
    通过严格奖惩、强化管理考核、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企业要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考核,实行严格奖惩,安全生产绩效要与薪酬挂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集1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班组要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要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企业要建立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录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轮流带班规定。严格落实高危行业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规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现场带班责任。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建立健全公示公告制度。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同时,要坚持制度上墙,推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岗位牌,做到提示到岗,预警到人。
 
    (七)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等实施。
 
    三、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管执法
 
    (一)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密切联系实际,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实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形成可操作、能落实的制度措施。
 
    (二)注重典型引路。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实施全面发动、典型引领、对标整改等方式,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遴选一批典型做法在全省推广。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1+7”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依法依规严处重罚,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倒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36)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