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019?2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019?2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4 02:23:44 来源9a href="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203749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63
核心提示:为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的通知》(农牧发?019?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重防指发?019?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div>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019?26叶/td>
发布日期 2019-06-10 生效日期 2019-06-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nbsp;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是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确定的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为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的通知》(农牧发?019?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重防指发?01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0?/div>
  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桇/div>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确定的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重点工作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制定本方案、/div>
  一、指导原刘/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框架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疫情防控与产业发展两手?rdquo;,严?ldquo;内防外堵,注?ldquo;强基固本,严格落实防控责任,优化完善防控措施,有力有序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div>
  二、工作目栆/div>
  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有效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处置能力和水平,实现全区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不蔓延成势,稳定生猪基础产能,保障肉品市场有效供应,切实防范、及时化解生猪产业系统性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对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div>
  三、工作任加/div>
  (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防控措施落实落地。一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和厌战情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查找并堵塞防控工作漏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二是配合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压实生猪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严厉打击动物防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不断提高防控能力、/div>
  (二)加强监测排查,及时果断处置风险。一是全面摸清生猪养殖存栏情况,对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持续开展全面监测排查,做好排查记录。二是对发现疑似疫情、乱丢弃病死猪的,要及时采样检测;检测为疑似疫情的,及时采取措施限制生猪、生猪产品移动;确诊非洲猪瘟疫情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限、渠道报告,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规定和要求,果断处置疫情,并迅速开展疫情溯源、流行病学、污染情况调查,采取措施及时清除病原。三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冷库生猪产品监测排查,对查实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直接作无害化处理;对未能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的,要做到批批检测;检测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及时按规定处置相关生猪产品。四是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监督,鼓励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及时掌握防控状况、/div>
  (三)强化产地和屠宰检疫,防止检疫不合格生猪、生猪产品流入流通环节。一是养殖场(户)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出栏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和报告制度。二是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查明生猪产地来源、加施标识、有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情况。三是定点屠宰场要按?ldquo;分批屠宰头头采样,分批检?rdquo;的原则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万头以上的企业要采用PCR试剂盒检测,鼓励其余企业采用PCR试剂盒检测。驻场官方兽医要加强对屠宰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监督,确认检测结果,严格按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杜绝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流通环节、/div>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防止不符合规定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调入。一是严格运输生猪车辆备案管理,加强对运输生猪车辆行驶轨迹的监控,对未接受行驶轨迹实时监控或偏离申报运输目的地的,实?ldquo;黑名?rdquo;管理,取消备案资格。二是加强对调入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监管,各地、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要加强对调入或途经我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无标、证物不符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对其他不符合规定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采取封存、扣押、监测,严格依法依规处置。三是落实专人对动物检疫溯源系统进行跟踪、监控,及时掌握、汇总从外地调入本辖区的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信息,强化排查、追踪、监督处置等工作、/div>
  (五)加强养殖场户防疫管理,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一是督促养殖场户健全并切实落实防疫管理制度,杜绝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落实清洗消毒、推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等生物安全措施,建立完善养殖生产记录,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提升防控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意识,降低职业人群传播疫情的风险。三是督促养殖场户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并主动配合兽医部门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div>
  (六)落实屠宰环?ldquo;两项制度百日行动,推进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业转型升级。一是推进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整顿清理。二是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重组、合并,支持大养猪企业集团在我区布局全产业链,推动生猪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升屠宰企业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场全面实行非洲猪瘟自检,补齐生猪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配备。四是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与区外协会合作,促进生猪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div>
  (七)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源扩散。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告知养殖、屠宰、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动性。二是设置举报电话、加强监督巡查,对核实、发现的乱丢弃病死猪,及时处理。三是加强采样监测诊断,查清死因,根据诊断结果,按规定处置。四是加强正确引导舆论和舆情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炒作、造谣、传谣、/div>
  (八)严密防堵,防止境外疫情传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走私工作,严厉打击边境动物及其产品走私违法行为,协助各部门对走私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div>
  (九)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使用餐厨剩余物、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经营加工病死猪、擅自发布疫情、造谣传谣、违规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div>
  三、强化落实措施保際/div>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对非洲猪瘟防控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抓好防控,坚决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div>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领导,查找薄弱环节、消除防控漏洞、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并狠抓落实,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div>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非洲猪瘟防控的投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真正落实落地、br />
附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地区9/font>广西
标签9/font>农业工作方案动物疫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