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安委〔2016〕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安委〔2016〕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3 15:13:49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74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辽宁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法加强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全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安委〔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05-20 生效日期 2016-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法加强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全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充分认识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我省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众多,中小型民营企业所占比重较大,重点分布在食品、家具、纺织服装、皮革鞋帽、手工艺品、日用百货等生产加工和制造行业领域,以及电子元器件加工和组装、铸(锻)造件抛光和冲压等生产加工工序。企业生产加工的原辅材料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企业工业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且流动性较大,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频发,2013年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2014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教训深刻而惨痛。我省尽管在上述行业领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但仍有一些因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或坍塌等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欠账、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加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和减少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安全监管体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按其行业管理隶属关系和监管职责划分,涉及消防、质监、安监、经信、农业、林业、畜牧等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求,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职责边界,理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实现“五级五覆盖”。同时要强化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联合执法、重点协调、联合约谈等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施综合治理。
 
  3.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各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危险作业、外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及检测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严格建设项目审查,把好安全准入关。严格履行审查审批职责,监督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严格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企业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建设厂房,违规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和敷设电气线路,安全通道和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等行为。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监督核查企业存档备案材料。
 
  5.加强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监管。监督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指导企业参照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要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对企业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管责任,有效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隐患的,责成企业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
 
  6.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惩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工商、消防等部门要重点打击无证照许可的小作坊、小加工点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整治企业违规在生产厂(库)房内食宿、消防设施损坏缺失、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有效排查治理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各市安委办要根据企业情况,适时组织工商、消防、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三、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7.摸清行业底数,明确监管重点。认真排查和全面掌握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明确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部位,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和企业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管。要将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宿舍作为重点监管部位,将生产车间电气设施、粉尘作业、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检维修作业等作为重点环节,监督指导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和坍塌等重大事故隐患。
 
  8.强化企业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要求,规范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行为,并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认真开展粉尘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有效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9.强化企业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要求,加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装置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全面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装置,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进行冒险作业。要监督企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严禁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10.强化企业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吊装、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核实在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时的管控情况,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确认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明确现场监护人员的职责,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
 
  11.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和有关人员。督促指导企业针对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较强等特点,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和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岗前培训教育,杜绝各岗位考试内容“一卷通用”模式,禁止代培、代考、代签等行为,确保从业人员(包括临时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逃生方法,杜绝“三违”现象。
 
  12.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救援物资,并定期检查储备物资完好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企业的应急演练必须做到全员参加、全员知晓,全面提高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能力,全方位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对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多措并举,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13.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循环改进。要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建,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建能力。要加大对达标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确保达标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效推进《辽宁省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应细化为标准化达标企业提供资金、信贷、税收、工伤保险、招标采购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强化纪律约束。对评审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企业情况以至于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责任。对安全管理滑坡、未能有效运行标准化系统的企业,切实监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事故的企业,取消相应标准化等级资格。
 
  14.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模式。监督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工程建设,积极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简便实用、融合互通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自查自改信息实时上报,强化对企业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5.实施科技兴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依托本地区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和各类专家,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机械自动化、监测预警与设备设施联锁、人员紧急避险逃生等安全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研究,推动企业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单位空间作业人数。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在关键环节和危险部位积极推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和危险部位用人数量,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降低企业安全风险。积极探索委托制安全管理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16.依法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事故调查报告一律实行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和威慑作用。
 
  17.加强警示约谈,严格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细则和办法,按照属地、分级原则,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发生事故进行提级督办和调查跟踪,针对相关行业下发事故通报,通过事故举一反三,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分析企业安全薄弱环节,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18.强化部门联动,认真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贯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要求,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