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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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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3 08:38:23  来源: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安监发〔2017〕43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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