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通知 (晋安监发?016?29?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通知 (晋安监发?016?2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2 09:40:06 来源9a href="http://yjt.shanxi.gov.cn/jz/gwgg/syjtgwgg/mkjg/202110/t20211023_284216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div>
发布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安监发?016?29叶/td>
发布日期 2016-08-29 生效日期 2016-08-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doc
  附件2(单位名称)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doc
   附件3告知书情况汇总表.xls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以下统称《告知书》),请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div>
  一、及时将《告知书》传达给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并督促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权限,市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以外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送达、确认工作、/div>
  二、要?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工作,并认真填写《职业病防治工作告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省局职业健康处(电子邮箱:sxajzac123@163.com)、/div>
  三、要将《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照《告知书》及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br />
附件9/a>
  附件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doc
  附件2(单位名称)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doc
  附件3告知书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9?/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