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四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巡查范围。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和有关重点企业,以及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三)工作原则。
1. 统筹兼顾,务求实效。按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巡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导检查及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2. 问题导向,重在预防。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巡查督导,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3. 强化责任,关口前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隐患突出的,坚决实行事前问责。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一)省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5至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职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巡查工作。巡查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二)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各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标准提出方案,呈报省安委会审批。巡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 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四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3.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4. 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5. 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6.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8.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核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情况。
9. 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 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和有关部门或企业的专题汇报。
2. 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 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 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 发放有关安全生产的调查问卷。
7. 省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工作程序。
1. 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
2.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和巡查时间,并对外公布巡查组的联系方式。
3. 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和交办,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4. 各巡查组应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 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统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移交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 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要求,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于规定时限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安全技术机构应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职人员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具体工作。巡查所需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
1. 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分批次重点巡查一定数量的市州,用两年时间实现各市州全覆盖。国务院安委会当年已延伸巡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当年不再巡查。
2. 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巡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安委会或省安委办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要求被巡查地区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 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发现问题、建立清单、诊断分析、分类处置、移交督办、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4. 注重结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省安委会将巡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报省委组织部等,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纪律要求。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洁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