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018?43?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018?4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1 10:35:23 来源9a href="http://yjglt.henan.gov.cn/2018/08-16/98694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94
核心提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各项重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为确保我省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顺利实现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平稳过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安监管办?018?43叶/td>
发布日期 2018-08-16 生效日期 2018-08-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div>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各项重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为确保我省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顺利实现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平稳过渡,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佌/div>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ldquo;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不懈?rdquo;信念,在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以更加有力的举措,不断推进职业健康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参与改革;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从职业病防治事业发展大局和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本利益出发,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如既往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全省职业健康工作有序推进、形势稳定向好、/div>
二、认真履职尽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突出重点任务,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作为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利用好核查企业信息工作成果,将开展执法年活动同提?ldquo;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ldquo;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ldquo;职业健康检查率?ldquo;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rdquo;等重要规划目标结合起来,为实现国家和我省职业病危害治?ldquo;十三?rdquo;规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以及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div>
三、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讲规矩、守制度,增干劲、求作为,强责任、提效率,明任务、促实干,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断档,力度不减弱,要求不降低;要继续按照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方案和职业健康监管季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数据材料真实可靠;要妥善做好资料归集、档案整理等工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平稳过渡、/div>
2018??6?/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