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9/div>
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以来,各局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较多。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并加以规范。现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9/div>
一、在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责令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必须限定合理期限,不要使用立即?ldquo;马上?ldquo;即刻等没有确定时间概念的词语、/div>
二、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成立时,须使?ldquo;责令限期改正通知?rdquo;(附样式),并在限期届满后进行复查,复查过程记入笔录,由被复查人签字、/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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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适用限期治理,则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环保法规执行、/div>
二O0三年四月十八?/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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