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4-26 08:54:32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906/2019060286926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39
核心提示?018?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019??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为此,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叶/td>
发布日期 2019-04-24 生效日期 2019-04-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备注
2018?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ldquo;经认证的经营?rdqu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ldquo;经认证的经营?rdquo;(Authorized Eco nomic Operator,简?ldquo;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ldquo;经认证的经营?rdquo;为日本的AEO企业、/div>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div>
三、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div>
四、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ldquo;境外发货?rdquo;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rdquo;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ldquo;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ldquo;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ldquo;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9??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经营企业信用认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