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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仔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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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4-04 04:45:15 来源9a href="http://www.qhdj.org.cn/contents/23/7518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67
核心提示:青海省目前已进入仔猪补栏的关键时期,也进入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高风险期,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现就做好仔猪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仔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04 生效日期 2019-04-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西宁市、海东市、各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目前,我省已进入仔猪补栏的关键时期,也进入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高风险期,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现就做好仔猪跨省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做好调运仔猪备案工佛/div>
  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要求,从省外调入我省仔猪应事先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符合要求签发准调?rdquo;,经营者凭准调?rdquo;调运仔猪并从我省指定道口进入。调运种猪按规定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备案企业(仔猪贩运户)要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观察场所,做?ldquo;点对?rdquo;调运、分销再报检、仔猪去向可追溯、/div>
  二、严格把控省外调入仔猪条仵/div>
  1、来自未发生非洲猪瘟省份或疫区全部解封省份;
  2、来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检数量按农牧发?018?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规定执行):/div>
  4、不得途径疫情省份:/div>
  5、运输车辆符合有关要求、/div>
  三、做好落地监管工佛/div>
  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和隔离观察合格后,准予在本地销售饲养,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市、州销售仔猪、/div>
  四、打击违法调运行丹/div>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防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对私自调运、未经实验室检测、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等违法调运行为打击力度,规范仔猪调运秩序,严防动物疫情传入、/div>
  五、主动作为,保障仔猪供给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树立主动服务、责任担当意识,不能无故不予审批,更不能层层加码、设置障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仔猪经营者的防疫意识,使其自觉遵守事先备案、落地报检等规定,共建防疫安全的良好氛围,既要查堵防疫漏洞,也要疏通流通渠道,确保仔猪市场供给、/div>
地区9/font>青海
标签9/font>高风?nbsp;动物卫生风险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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