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规定,我市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生产应具备条件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执行标准一致;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四)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二、备案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由委托、受托企业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按照委托企业先备案,受托企业后备案的原则进行。我市企业应首先向辖区农业局(动监局)提出申请,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委托合同、委托产品执行标准和受托方当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表原件(原件当面审查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产品配方和标签样张。
三、其他事宜
(一)生产企业:一是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委托或受托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所在辖区农业局(动监局)提供上一月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并提交涵盖产品卫生指标和主成分指标的检测报告。逾期不提供的,停止其委托加工生产资格。
(二)各区县农业局(动监局):一是各区县农业局(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加工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巡查,依法监督其履行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二是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局上报辖区内委托加工企业上一月委托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
北京市农业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