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018?56?

关于深入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018?5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2-26 11:33:28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监管效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全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加快形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追溯管理体系、/div>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018?56叶/td>
发布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监管效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全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加快形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追溯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强化思想认识
  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工作部署,兽药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已基本建立,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经营环节的追溯体系。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深刻理解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属地监管职能。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采取更有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努力发挥前期试点示范经营企业的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规范兽药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div>
  二、严格经营准?/div>
  2017年农业部公布并实施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将兽药追溯管理相关要求纳入其中。我厅已?018?月修订发布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川农业?018?号)。各地要结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时有效地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对于新建或复验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把好准入关,按照《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要求,审核企业是否已配备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是否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并要求企业做好相关记录、/div>
  三、开展培训指寻/div>
  利用前期培训的师资力量和现场教学示范点,采取理论讲解、示范演示及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追溯管理应用系统的培训,力求辖区内所有经营企业能注册、会操作。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系统注册申请审核和现场技术指导,建立各地兽药技术交流QQ群开展在线答疑指导,督促企业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做好经营兽药产品二维码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div>
  四、明确时间要汁/div>
  截止到目前各地持证兽药经营企业已?月底前完成追溯管理系统的入网注册工作,但部分市州部分区县仍未开展经营兽药产品的二维码追溯数据上传工作。自11?日起,未按规定开展追溯管理或不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到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0日前,我厅将通报各地兽药经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div>
  五、加强监督检?/div>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应积极谋划,组织开展追溯工作专项检查,并重点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追溯制度和记录、数据上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顺利完成年初既定工作目标。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上传信息。要引导企业抓住此次契机,理顺内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真正提升兽药经营行业的整体水平、/div>
  六、做好宣传告?/div>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专题培训、入户宣传、告知书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宣?ldquo;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引导兽药使用者以及消费者查询兽药产?ldquo;二维?rdquo;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以使用者和消费者的追溯需求为导向,营造齐推共进的舆论氛围,形成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共治的新局面。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抓住兽药产品追溯工作推进的契机,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适应高标准的监管要求,确保本地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div>
  四川省农业厅
  2018?0?5?/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