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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粤农〔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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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5 09:46:33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54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1月11日以粤农〔201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四、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采取焚毁、掩埋、化制和高温等方式,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如实记录畜(货)主名称、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名称和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等内容。无害化处理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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