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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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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2-19 08:35:47 来源9a href="http://www.nmg.gov.cn/art/2018/2/8/art_1686_13753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970
核心提示: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018?2叶/td>
发布日期 2018-02-08 生效日期 2018-02-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div>
  2018???/div>
  (此件公开发布(br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div>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div>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div>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div>
  相关情况说明9/div>
  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div>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div>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div>
地区9/font>内蒙?nbsp;
标签9/font>养殖畜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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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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