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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第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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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2-03 10:11:46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301018/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3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019?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海关总署进行了相关公告、/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2019年第29叶/td>
发布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2-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019?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div>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div>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iv>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9???nbs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食品检?nbsp;抽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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