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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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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1-25 04:40:49 来源9a href="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9/1/25/art_64797_810335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1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018?7号)等要求,江苏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
江苏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8叶/td>
发布日期 2019-01-17 生效日期 2019-01-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19??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9??7?/div>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018?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9/div>
  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div>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竟/div>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div>
  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竟/div>
  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rdquo;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rdquo;
  二、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出修攸/div>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ldquo;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rdquo;、/div>
  三、对《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rdquo;
  四、对《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ldquo;接收证明修改?ldquo;接收凭证、/div>
  (二)将十六条中?ldquo;证明修改?ldquo;情况、/div>
  五、对《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ldquo;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rdquo;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ldquo;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在该项后增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rdquo;;将第二项中?ldquo;申请材料修改?ldquo;申请?rdquo;;在第三项后增加?ldquo;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rdquo;
  六、对《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ldquo;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rdquo;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ldquo;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rdquo;
  (三)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rdquo;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pdf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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