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1-11 10:10:48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76924/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018?1号),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叶/td>
发布日期 2019-01-09 生效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2-01-01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510.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6px;">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018?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ldquo;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div>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ldquo;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ldquo;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ldquo;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div>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div>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ldquo;互联?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div>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div>
  本公告自2019??日起施行、/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