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宙/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宙/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1-02 08:42:17 来源9a href="http://www.npc.gov.cn/npc/c10134/201812/7b1becac484e48d6bcff0b100c026a4a.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伙/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94
核心提示: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修改、/div>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2-29 生效日期 2018-12-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法律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9/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ldquo;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rdquo;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十七条中?ldquo;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修改?ldquo;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rdquo;、/div>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ldquo;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div>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div>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rdquo;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rdquo;
  (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ldquo;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dquo;
  (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该条第二项中的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rdquo;、第三项中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rdquo;、第四项中的港口理货、/div>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rdquo;修改?ldquo;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rdquo;、/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div>
地区9/font>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