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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草案三次审议?》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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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2-28 03:45:34 来源9a href="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012/t20201222_218037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71
核心提示?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草案三次审议??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会上,?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总体认为经多次修改后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针对生产经营规范和文字表述等提出了审议意见、/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草案三次审议??以下简?ldquo;三审?rdquo;)进行了审议。会上,?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总体认为经多次修改后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针对生产经营规范和文字表述等提出了审议意见、/div>
  1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修改、/div>
  有组成人员提出,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但没有说明按照什么标准检验,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款表述?ldquo;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rdquo;、/div>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法规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例如,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三审稿第二条第二款由食品网络经营的管?rdquo;修改?ldquo;食品的网络经营管?rdquo;;建议将三审稿第二十条第二项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品种修改?ldquo;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与第十二条?ldquo;经营类别的表述保持一致、/div>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表决?》,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019??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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