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2-12 01:37:55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812/t20181212_616477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59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进行公告、/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叶/td>
发布日期 2018-12-04 生效日期 2018-12-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9/div>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div>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div>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div>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9/div>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div>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万元以上的、/div>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9/div>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div>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div>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9/div>
(一)抽查检验连?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div>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div>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0%以下,累?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div>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div>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ldquo;逾期不改?rdquo;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div>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iv>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div>
九、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div>
十、本公告涉及从重处罚?ldquo;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年内、/div>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div>
农业农村?/div>
2018?2??/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