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助推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标准?018?3?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助推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标准?018?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2-10 11:20:5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8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助推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农业标准化助推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序开展提出如下工作要汁/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标准?018?3叶/td>
发布日期 2018-12-10 生效日期 2018-12-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助推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农业标准化助推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序开展提出如下工作要汁
一、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大力培育本市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项目,积极推荐申报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将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等向结对帮扶工作对象、工作区域进行复制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div>
探索研究我市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结对帮扶对象、区域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提升产业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程度、/div>
二、积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助推美丽乡村建讽/div>
按照《公告》、《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标准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等相关要求,将农村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包括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的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申报、项目管理、目标考核等事项、/div>
探索研究开展市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农业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创建美丽乡村品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美化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乡村管理水平,助推农业结构调整和乡村旅游开发,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繁荣农村乡土文化,打造区域文化特色,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div>
三、推动建立多元化结对帮扶和农村改革标准体糺/div>
根据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需要,支持开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研究。落实《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主导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和指导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标准研制、/div>
四、推动特色农业有机产品认证工佛/div>
围绕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理念,以有机产品认证为抓手,以推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建设为平台,利用农业区域自然环境优势,大力发展有机产业,推动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合作,协助农业部门对帮扶地区建立有机产品市场对接机制。推动困难村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加大对认证机构、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div>
2018?2?0?/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