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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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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1-30 03:10:26 来源9a href="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1/t20181129_307907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119
核心提示: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进行通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019??日起执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div>
发布文号 财关税?018?9叶/td>
发布日期 2018-11-2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0000元提高至26000元、/div>
二、完税价格超?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div>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ldquo;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div>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div>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div>
本通知?019??日起执行、/div>
特此通知、/div>
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1?9?/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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