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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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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1-27 04:58:28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19141/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7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014?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叶/td>
发布日期 2015-02-28 生效日期 2015-0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014?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00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div>
2015??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div>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div>
本公告自20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00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div>
特此公告、/div>
国家税务总局
2015??8?/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行政审批葡萄?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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