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备案登记机关提出的一些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的备案登记
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在为其办理备案登记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无需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专用章、/div>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海关只能办理一次注册登记,其分支机构应用总公司的海关编码申办报关业务。据此,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获得并享有外贸权。为保证部门之间政策的有效衔接,请各备案登记机关对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div>
三、关于凭《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
《办法》第八条规定?ldquo;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rdquo;其含义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及时到规定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手续,在规定?0个工作日内只要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正式受理,其《登记表》即为有效、/div>
四、关于备案登记工作进一步下放问颗/div>
关于备案登记工作进一步下放的条件、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等,我部在《办法》和2005?月的内部明电《商务部关于拟增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但部分地方表示未收到该明电,部分地方的理解不够全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申请成为备案登记机关所需要的条件:即《办法》第四条所规定?ldquo;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rdquo;、/div>
(二)办理程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符合条件者参加备案登记机关的政策与业务培训,之后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及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div>
(三)申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当地近三年来的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登记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div>
五、空白《登记表》的申领与签攵/div>
参照2006?0月-2007?0月期间各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数量,我部已要求将下一年度的空白《登记表》由印刷厂直接寄送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市级备案登记机关请及时与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领取。各备案登记机关在签收空白《登记表》后,请及时以传真方式向我部(外贸司)确认,同时一并报送最新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含所在处室、邮政编码、办公地址、电话和传真)和备案登记工作的咨询电话、/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云南的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此件转发给你省(区、市)已获得我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div>
联系人:宋扬王勇
电话?10?5197760/7490
传真?10?5197468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十?/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 (农业农村部公 ?49?
-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023年第12?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
点击排行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00件)(截?023?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 (2023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 ?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 ?1?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务院食安办?8部门关于开?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发?023?5?
- 农业农村部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 (农业农村部公 ?36?
- 执行19295的粽子抽检时算算不算粽孏/a>
-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 烟酰胺核糖是什么?能用在固体饮料里吗?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原料打成粈/a>
-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 职业打假打假,职能部门奇葩,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参考)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 关于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标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