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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呉/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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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0-31 08:18:23 来源9a href="http://www.samr.gov.cn/zw/zh/art/2023/art_a1447dca966b46998b3078278ed8c75d.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5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0-22 生效日期 2018-10-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div>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了解有关信息、/div>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0?2?/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召回管理市场监管市场监督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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