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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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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10-27 11:26:56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059539/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叶/td>
发布日期 2018-10-17 生效日期 2018-10-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div>
二、自2018?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div>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div>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div>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div>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div>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10-95198、/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8?0?7?/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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