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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更换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食药监审秘?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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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9-07 03:15:35 来源9a href="http://mpa.ah.gov.cn/zwgz/wjtz/9197993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48
核心提示: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lt;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015?25号)和《关于贯彻实?lt;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017?3号)要求?018?0?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审秘?018?10叶/td>
发布日期 2018-09-04 生效日期 2018-09-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lt;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015?25号)和《关于贯彻实?lt;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017?3号)要求?018?0?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食品生产者持有编号为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为XK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或编号为皖卫食证?rdquo;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书,且截?018?0?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如生产者于2018?0?日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于2018?0?日前提出更换证书的申请。各市、直管县局应督促辖区内的相关食品生产者按期完成证书更换工作、/div>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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