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认监姓/div>
2018???/div>
(此件公开发布(/div>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宙/div>
第一 为加强认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信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 本规定所称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是指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div>
第三 本规定所称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进行汇集、发布、更新,并对失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采取惩戒措施、/div>
第四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等相关各方发现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存在虚假认证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线索报送认监委、/div>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认监委提供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div>
第五 认监委对有关方面提供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行为证据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div>
第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将被认监委列入失信名录9/div>
(一)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被撤销批准文件:/div>
(二)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被撤销批准文件:/div>
(三)认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批准文件:/div>
(四)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给予行政处罚;
(五)认证人员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div>
(六)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被列入其他部委发布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div>
第七 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div>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失信行为事实、/div>
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信息包括: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所在认证机构名称、失信行为事实、/div>
第八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对公布的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监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div>
认监委通过核实发现失信名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div>
第九 认监委对列入失信名录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9/div>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二)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三)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其所在认证机构列入重点行政监管对象、/div>
第十 认监委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将按照规定与国家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共享、/div>
认监委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实施联合惩戒、/div>
第十一 满足下列条件的,失信名录所列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可以向认监委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9/div>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所涉及的失信信息,相关处理已满6年;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涉及的失信信息,相关处理已满3年;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涉及的失信信息,相关处理已满1年;
(四)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所涉及的失信信息,相关处理已满5年;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所涉及的失信信息,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已从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中移出、/div>
第十二条 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将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从公布的失信名录中移出、/div>
列入失信管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认监委应当自决定被撤销之日?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从公布的失信名录中移出、/div>
第十三条 认可机构、认证认可行业协会应建立各自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制度、/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认监委负责解释、/div>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4年第2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024??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
- 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 (农业农村部公 ?49?
-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击排行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 ?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 ?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3?23?
-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认秘函?02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主席令 第十七号(/A>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2023年第26?
- 农业农村部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 (农业农村部公 ?36?
-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后,能否继续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 10379产品命名
- 审核员保密协?/a>
- 关于即食糯玉籲/a>
- 涉案食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可规范>/a>
- 进口产品 个别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凅/a>
- 一码多品及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颗/a>
- 医用级口服液玻璃瓶可用于食品生产吖/a>
- 广东卫健委答?-----铁皮石斛食品安全标准
- 食用植物调和沸/a>
- 关于党参等新资源食品使用
- 大家来看看这个标签是否符合规宙/a>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 动物源性:牛肉产品中(速冻食品)检测出鸡成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