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实施范図/div>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9/div>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div>
(二)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div>
二、主要内宸/div>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div>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div>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div>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div>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div>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div>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div>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申报核算结果时,应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数据9/div>
?)申请核报加工贸易账册的相关材料:/div>
?)进、出、转、销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的相关情况:/div>
?)料件、成品退换情况;
?)国内购买料件情况;
?)消耗性物料情况;
?)企业需要申报其他情况的补充说明、/div>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div>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div>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div>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div>
(六)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海关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div>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div>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div>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div>
三、其他事顸/div>
(一)海关总署将对年度申报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将研究出台海关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有关制度。在有关制度出台前,请有本企业、本集团保税维修需求的企业尽快与当地海关联系报送有关需求,海关总署将视情明确办法出台前的统一监管规则、/div>
(二)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div>
(三)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div>
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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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8??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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