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开?018年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技发?018?5?

关于开?018年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技发?018?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5-25 02:05:16 来源9a href="http://yjj.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tzgg/202010/t20201028_6459901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316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强化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18??月开展承检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工作,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开?018年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食药监技发?018?5叶/td>
发布日期 2018-05-21 生效日期 2018-05-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49_16755_1357921553.shtml
附件?.自查报告样式
2.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自查表
3.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表
各相关食品检验机构:
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8?7号)相关要求,强化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18?6月开展承检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自查范围
2018年承担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
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所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忂/div>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忂/div>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忂/div>
贵阳市南明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号/div>
盘州市检验检测中忂/div>
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号/div>
贵州仪联四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号/div>
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号/div>
深圳三方圆检测监管服务有限公号/div>
二、自查内宸/div>
详见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自查表》,附件3《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表》、/div>
三、工作要汁/div>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严格对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各项规范执行到位。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和管理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div>
(二)各食品承检机构应于2018??9日前将自查报呉/div>
(附?)、《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自查表》(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表》(附件3)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科技与监测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PDF格式盖章扫描?份,WORD格式1份)、/div>
各食品承检机构应将以上报送材料同步抄报安排委托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div>
(三)省局将结合自查情况,适时组织相关检验检测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承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div>
人:郭曦
联系电话?851-86850707?8586898976
箱:171415531@qq.com
2.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自查表
3.食品检验机构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查表点击下载附件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1?/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