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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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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5-10 02:26:3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33847/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687
核心提示?00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15?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38号)修改并公布,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叶/td>
发布日期 2018-05-09 生效日期 2018-05-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span>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div>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div>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ldquo;检验检疫机?rdquo;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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