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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药监办函?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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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5-10 08:59:15 来源9a href="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zh/2018050917000141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615
核心提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针对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请示》(甘食药监发?018?4号),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办函?018?2叶/td>
发布日期 2018-05-04 生效日期 2018-05-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请示》(甘食药监发?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ldquo;受理?ldquo;办理是投诉举报处理中的两个不同环节,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负责投诉举报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由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div>
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文登记的次日开始计算;办理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div>
三、《办法》第十七?ldquo;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rdquo;并非受理或?ldquo;办理的时限规定,此条?ldquo;3?rdquo;包括?ldquo;办理时限内,独立?ldquo;受理时限之外。制定此条目的在于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约束,提高效率,为办理工作预留时间、/div>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2018???/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投诉举报复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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