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ldquo;本品经动物实验评?rdquo;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rdquo;、/div>
二、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div>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div>
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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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div>
五、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02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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