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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检计划的通知(中绿标[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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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3-07 04:05:00 来源9a href="http://www.greenfood.agri.cn/tzgg/201802/t20180226_6076514.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197
核心提示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心制定?018年产品抽检、监测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落实、/div>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标[2018]19叶/td>
发布日期 2018-02-26 生效日期 2018-02-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greenfood.agri.cn/tzgg/201802/t20180226_6076514.htm
各有关监测机构、各绿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心制定?018年产品抽检、监测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落实、/div>
一、产品抽检总体要求
(一)各有关监测机构、绿办(中心)、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区域计划表》(附件1)、?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完成产品抽检、监测计划、/div>
(?承担产品抽检任务的监测机构按?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种类、数量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抽检产品种类、数量完成抽检,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超计划抽检产品、/div>
(?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及时将产品抽检《检验报告》分别寄送我中心相关处室一份,受检企业所在的省(市、区)绿办(中心)一份,受检产品生产企业一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寄送、/div>
绿色食品《检验报告》寄送标识管理处,有机食品《检验报告》寄送有机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检验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div>
二、产品抽检具体要求
(一)绿色食品产品抽检要求
1、绿色食品产品具体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018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3)执行、/div>
2、监测机构不得抽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产品,同一企业的系列绿色食品产品抽样不得超?个、/div>
3、为有效使用抽检《检验报告》和处理不合格产品,在《检验报告?ldquo;备注栏必须注明所检绿色食品的产品编号、/div>
4?ldquo;市场抽检继续实施样品审核制度。为合理使用抽检费用,避免重复抽检同一产品,各监测机构抽样后,须将该样品相关内容填入?018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6)后,发送中心标识管理处(指定邮箱lj5290@163.com)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产品一律不得检验、/div>
在企业或生产基地抽取的样品不需到中心审核、/div>
5?ldquo;机动抽检计划由监测机构和相关绿办协商确定抽检产品品种和抽检方式、/div>
(二)有机食品抽检要求
1、有机食品检测项目和判定标准按照《COFCC有机认证产品风险检测项目目录》执行。有机茶籽油需增加纯度检测,定性检测和判定方法为DB33/T 735-2008和GB/T 5539-2008?.14,全部阳性判定为掺假,判定限10%、/div>
2、承担有机食品抽检的监测机构按?018年有机食品抽检企业名单》(附件4)进行产品抽检,在《检验报告?ldquo;备注栏要注明所检有机食品的证书编号、/div>
3、监测机构如发生抽不到样品情况,应及时与有机中心联系、/div>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检要求按照?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实施、/div>
三、各有关监测机构应于2018?1?5日前,将?018年度绿色食品产品抽检总结报告》及?018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6)用电子邮件传送至我中心标识管理处。将?018年有机食品抽检总结报告》寄送有机中心。将?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宫凤?联系电话010-62196098)、/div>
特此通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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