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监局“黑名单”制度管理办?试行)》的通知(鲁质监稽发?018???018-03-13实施【/a>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监局“黑名单”制度管理办?试行)》的通知(鲁质监稽发?018???018-03-13实施【/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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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2-28 02:26:27 来源9a href="http://www.sd.gov.cn/art/2018/3/16/art_2259_2545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07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质监局“黑名单”制度管理办?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质监稽发?018?叶/td>
发布日期 2018-02-14 生效日期 2018-03-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03-12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sdqts.gov.cn/sdzj/_gfxwj/424504/index.html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质监局黑名?rdquo;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附件:山东省质监局黑名?rdquo;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质监局
2018??4?/div>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div>
抄送: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div>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 2018??4日印叐/div>
附件
山东省质监局黑名?rdquo;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印?lt;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016?2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纤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iv>
第三 本办法所?ldquo;黑名?rdquo;制度,是指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依法处理的严重违法失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ldquo;黑名?rdquo;主体)纳?ldquo;黑名?rdquo;,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div>
第四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rdquo;管理9/div>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撤销许可处理的;
(二)违反质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的行政处罚的:/div>
(三)拒绝、阻碍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div>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div>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div>
第五 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ldquo;黑名?rdquo;主体应当列入黑名?rdquo;,并在省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div>
第六 省局成立黑名?rdquo;管理领导小组,负?ldquo;黑名?rdquo;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具体负?ldquo;黑名?rdquo;组织实施工作。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按?ldquo;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按要求提报黑名?rdquo;主体相关情况、/div>
第七 黑名?rdquo;主体的确定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应当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公开。集体研究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笔录、/div>
第八 黑名?rdquo;研究会议坚持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div>
第九 提报单位应当在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拟确定?ldquo;黑名?rdquo;主体的名单及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拟确定理由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合法性审查后上会研究。会议决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div>
第十 黑名?rdquo;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违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姓名、违法行为名称、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公开期间、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等、/div>
第十一 黑名?rdquo;主体列入黑名?rdquo;公开后,公开期限原则?年。法律法规对惩戒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iv>
第十二条 纳入黑名?rdquo;的主体公开期限届满时,应停止公开,并转入备查数据库管理、/div>
第十三条 黑名?rdquo;主体公开期间,当事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ldquo;黑名?rdquo;主体不停止公开,省局认为应当停止公开的除外、/div>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撤销的,省局应当在收到或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裁判书之日?个工作日内,?ldquo;黑名?rdquo;公布的情况进行变更或撤销,并作出说明、/div>
第十五条 对列?ldquo;黑名?rdquo;的主体,应强化监管措施,通过依法限制许可、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从重处理等方式实施重点监管、/div>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及时推送列?ldquo;黑名?rdquo;的共享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div>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对列?ldquo;黑名?rdquo;的主体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黑名?rdquo;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及时、从重、从快做出处理、/div>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实?ldquo;黑名?rdquo;制度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div>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执行、/div>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2018??3日起施行,有效期?020??2日、/div>
地区9/font>山东
标签9/font>黑名?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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