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李宪?
?0七年十二月五?/div>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著名商标(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同)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div>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div>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div>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div>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的工作、/div>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div>
(一)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二)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生产、经营;
(三)商标所有人在本市纳税;
(四)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五)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一般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商标所示商品的质量稳定:/div>
(七)商标所有人具有所持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和宣传措施、/div>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交下列材料9/div>
(一)填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认定申请表:/div>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div>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文件:/div>
(四)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使用、宣传、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div>
(五)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
(六)商标所示商品市场占有率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序的证明:/div>
(七)商标所示商品有关质量的证明:/div>
(八)商标所有人?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九)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div>
前款第(五)项所列证明,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六)项所列证明须由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无相关行业协会的,须由申请人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div>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证明,是指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年质量抽查全部合格的证明、/div>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div>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到申请认定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9/div>
(一)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二)材料不齐全的,?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div>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div>
(四)自受理之日?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iv>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市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征求消费者及其他相关公众的意见、/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材料妥善保管;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div>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div>
第十条 自市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发布之日?0日内,申请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均可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异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期间应当允许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可以通过评审程序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div>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著名商标专家评审机制,组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科技工作者等组成的评审专家库、/div>
每次认定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所示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评审专家库中确?人以上(?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div>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div>
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著名商标,应当由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3以上成员通过、/div>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和进行表决、/div>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加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div>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加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div>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初审公告期满之日?个月内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div>
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div>
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div>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个月提出申请,未提出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延期、/div>
宽延期满仍未提出继续认定申请的,其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自动失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div>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与市著名商标相关的下列行为9/div>
(一)在市著名商标所示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上使用市著名商?rdquo;的字样、标志;
(二)利用市著名商标信誉,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伪造、冒用、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市著名商标证书、牌匾;
(四)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其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市著名商?rdquo;字样或者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div>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申请登记为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div>
第十八条 在与市著名商标所示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将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div>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市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div>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市著名商标的:/div>
(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伪造、冒用、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市著名商标证书、牌匾的:/div>
(五)市著名商标所示商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且社会影响恶劣的、/div>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市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标字样、牌匾或者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iv>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科普站分类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其他食品(异麦芽酮糖醇)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其他食品(胶原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38?
- 北京市商务局?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商生二字?024??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市监办发?024?6?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市监食生?024?8?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告 (2024年第2?
点击排行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及主体目录?024年版)》的公告 (浙市监公?024??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食生规字?023?5?
-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侊/A>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4??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a> 食品企业应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具体多久一次有法律法规要求吖/a>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后,能否继续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 10379产品命名
- 关于即食糯玉籲/a> 涉案食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可规范>/a> 进口产品 个别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凅/a> 一码多品及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颗/a> 医用级口服液玻璃瓶可用于食品生产吖/a> 广东卫健委答?-----铁皮石斛食品安全标准
- 阿胶是属于食药同源还是药?/a> 包装袋上打了宁夏枸杞四个字被投诉
- 关于饮料出口的问颗/a> 大家来看看这个标签是否符合规宙/a>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