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国卫办食品函?017?259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国卫办食品函?017?259 ?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2-26 02:53:00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3/201712/60c7771bba9a4fafb9e05687610c730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064
核心提示 经研究,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017?259 叶/td>
发布日期 2017-12-21 生效日期 2017-12-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经研究,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rdquo;等类似消费提示、/div>
附件: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2?1?/div>
附件9/div>
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冴/div>
一、关于亚麻籽
亚麻(Linum usitatissimum L.),又称胡麻,属亚麻科亚麻属一年或多年生草本植物,是世界十大油料作物之一。亚麻在我国的种植区域主要分布在甘肃、陕西、河北、内蒙古、山西、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云南和广西等地。亚麻籽(flaxseed,linseed,semen lini)为亚麻的成熟种子。在我国,亚麻籽主要作为油料用于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div>
二、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
亚麻籽的主要成分为脂肪、蛋白质、膳食纤维,其他成分还包括矿物质?alpha;-亚麻酸、木酚素、亚麻籽胶、维生素等。科学研究表明,亚麻籽含有生氰糖苷、抗VB6 因子、植酸等有毒物质或抗营养因子。生氰糖苷亦称氰苷、氰醇苷,可以在水解酶(-葡萄糖苷酶)作用下产生氰化物。生亚麻籽中含有不同含量的生氰糖苷,其含量因品种、产地和环境等有较大差异、/div>
三、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评件/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确保我国居民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工作组,收集并分析了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及文献,对亚麻籽部分主产区进行了调研,对霉变粒、过氧化值、酸价、铅、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菌群、霉菌、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了检测,并对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div>
工作组调查研究表明,在甘肃、山西、内蒙古、宁夏、云南、新疆等地有将亚麻籽(粉)作为配料用于加工面制品的习惯,也有将亚麻籽熟制碾碎加盐后作为佐餐蘸料的习惯。目前为止各地均未曾发现因食用亚麻籽导致的食物中毒。亚麻籽(粉)在国外应用于焙烤、乳制品以及干制面制品等食品行业?009年,美国FDA已通过了对亚麻籽和亚麻籽粉安全性资料的审查,并作为一般认为安?rdquo;(GRAS)(GRN No.280)管理、/div>
工作组还重点针对食用亚麻籽中生氰糖苷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根据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氰化物健康指导值,依据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居民膳食数据,熟制亚麻籽来源的氰化物对我国一般人群健康风险极低。加热、微波、烹煮等加工处理方式可降解亚麻籽及制品中生氰糖苷的含量,增加亚麻籽的安全性。基于已有资料,直接食用亚麻籽(粉)是安全的、/div>
四、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的管理建?/div>
为确保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结合亚麻籽产品特点及我国居民食用亚麻籽的食用方式、消费量等情况,建议直接食用的亚麻籽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建议生产经营企业在直接食用亚麻籽的产品标签上注明?ldquo;熟制后食?rdquo;等类似消费提示、/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