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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部分内容更正的通知 (陕食药监办函?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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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1-20 11:41:20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34
核心提示:现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中的印刷错误,更正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办函?017?73
发布日期 2017-11-14 生效日期 2017-11-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71/97b2dbbc-a5c4-4224-9229-18d470f66c7e.html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中的印刷错误,更正如下:
  1.《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排列序号错误,更正为:(七)违法行为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且违法后果较轻的;(八)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div>
  2.《基准(食品类)》第五条违法行为中的贵金?rdquo;更正?ldquo;重金?rdquo;;第五款一般处罚情节裁量标准中?ldquo;货值金额不?万元的,?万以上,5万以下罚?rdquo;更正?ldquo;货值金额不?万元的,?万以上,8万以下罚?rdquo;、/div>
  3.《基准(医疗器械类)》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更正为: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div>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2017 ?1 ?4 ?/div>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nbsp;
地区9/font>陕西
标签9/font>自由裁量?nbsp;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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