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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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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1-08 10:38:1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472
核心提示: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7?35叶/td>
发布日期 2017-11-01 生效日期 2017-1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01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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