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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gt;的公?2017年第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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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1-02 09:15:37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39
核心提示:取消涉及工业品?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93叶/td>
发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上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div>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div>
  三、上述调整自2017?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div>
  附件9img src="//www.sqrdapp.com/law/skin/default/image/lazy.gif" class="lazy" original="//www.sqrdapp.com/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 width="16" height="16" border="0" alt="" align="absmiddle"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0?0?/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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