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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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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0-19 04:15: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医?017?6号)精神,确保“十九大”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内动卫监?017?1叶/td>
发布日期 2017-10-10 生效日期 2017-10-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708692.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9/div>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医?017?6号)精神,确?ldquo;十九?rdquo;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div>
  一、加大对养殖到屠宰环节全链条监管力度
  各地要做好对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调运、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信息。对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强化免疫、消毒、兽药残留检测及休药期、养殖档案和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日常巡监力度,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屠宰检疫关,严防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特别在十九?rdquo;期间,重点要对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进行监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专库专位放置,对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销对接,场-厂挂钩,可追溯管理;对供京的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经三级审核推荐备案,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对供京的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至少每天监督检查一?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div>
  二、切实做好屠宰加工企?ldquo;瘦肉?rdquo;监测工作
  各地要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加大对瘦肉?rdquo;自检的力度,对屠宰、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大的企业要求其扩?ldquo;瘦肉?rdquo;的抽检比例、频次,必须做到批批抽检,不留死角。特别对供北京的活畜要逐头进行瘦肉?rdquo;检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经费投入,加大日常监督抽检频次和范围,对监督检测中确认瘦肉?rdquo;的一律销毁,封存其同批产品,并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一律暂停其调运资格,拒不履行义务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定点屠宰资格证、/div>
  三、加强检疫出证和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出证,并由自治区备案的官方兽医签发,杜绝出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查处、/div>
  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屠宰企业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div>
  党的十九?rdquo;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ldquo;十九?rdquo;期间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牢固树?ldquo;四个意识,努力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党的十九?rdquo;胜利召开、/div>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0?0?/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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