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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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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9-20 04:07:2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804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0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7?31叶/td>
发布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2017-09-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备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ldquo;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0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及其实施条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9616.html" target="_blank">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div>
  二、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9616.html" target="_blank">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div>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div>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17??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食品生产许可火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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