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017?22?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017?2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9-13 10:03:15 来源9a href="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003/t20200326_609608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宣/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13
核心提示: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市农委决定组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现将?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办发?017?22叶/td>
发布日期 2017-09-07 生效日期 2017-09-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s.aspx?topicId=694756&ci=501&psi=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ldquo;四个最?rdquo;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市农委决定组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现将?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div>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宣/div>
  2017???/div>
  2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桇/div>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ldquo;四个最?rdquo;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市农委决定组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div>
  一、总体原则
  全面覆盖。对全市所有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div>
  导向精准。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div>
  依法严惩。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152.html" target="_blank">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检打联动,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div>
  上下联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统一行动,分级负责、/div>
  严肃问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责任、/div>
  二、全面覆盖组织执法检?/div>
  (一)种植业企业。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重点,严查违法违规使用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检查清单见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清单(种植业企业)、/div>
  (二)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查违法使用瘦肉?rdquo;等禁用物质和违法违规兽用抗菌药物行为;以鳜鱼、乌鳢和湘云鲫等养殖场(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单位为重点,严查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清单见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清单(畜禽水产养殖企业)、/div>
  (三)屠宰企业。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查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ldquo;瘦肉?rdquo;、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清单见附件3: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清单(屠宰企业)、/div>
  (四)生鲜乳专项。以黔江、渝北、巴南、长寿、荣昌、垫江、开州等奶源基地建设重点区县为重点区域,覆盖全市所有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检查清单见附件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清单(生鲜乳专项)、/div>
  三、问题导向开展监督抽?/div>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今年以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当季重点品种生产状况,确定抽查任务、/div>
  (一)市级监督抽查。市农委在大执法期间组织2次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已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017年第一次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017?09号)(以下简称抽查工作通知)明确,抽检样品?5个。第一次监督抽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9?0日完成检测工作,形成结果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第二次监督抽查?0?0日启动,11月上旬完成。工作任务另文安排、/div>
  (二)区县级监督抽查。各区县农业(含畜牧)部门在大执法期间组?次监督抽查。由区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农委《抽查工作通知》规定的监督抽查主要程序和方法,制定并实施抽检工作方案,于11月上旬完成。每个区县抽查样品不少于20个、/div>
  四、工作任务分?/div>
  (一)全覆盖执法检查由区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市农委组织采取明察暗访方式抽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执法检查、/div>
  (二)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的抽样及全市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水产品的抽样及全市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协助种植业产品的抽样、样品预处理及样品检测;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协助畜禽产品的抽样、样品预处理及样品检测;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协助水产品的抽样、样品预处理及样品检测、/div>
  (三)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由区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请参照市农委《抽查工作通知》所明确的工作任务、主要程序和方法,制定各地的具体方案。样品的检测工作应委托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双认证)的质检机构完成、/div>
  五、工作要汁/div>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杜绝零执?rdquo;。开展农产品质量大执法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律义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出?rdquo;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贯彻落实全市迎接十九大安全稳定工作精神,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是农业部门监管的薄弱短板,普遍存在执法检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rdquo;的监管理念,?ldquo;查问题、治问题、补短板为导向,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坚决杜?ldquo;零执?rdquo;?ldquo;零处?rdquo;现象。坚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到位。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作为考核重要指标已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市农委将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有关情况、/div>
  (二)强化行刑衔接,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014?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div>
  (三)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div>
  联系人: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秦大浶/div>
   话:89133308?3996156595
  E-mail: cqnwaqc@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