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017?7?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017?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9-12 08:25: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5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维护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017?7叶/td>
发布日期 2017-08-15 生效日期 2017-08-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48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维护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基本原刘/div>
  按照谁发证、谁注销、谁公示的原则进行、/div>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逐家进行排查,办理注销手续
  目前,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共获得4100余张食品生产许可证,部分企业因破产、倒闭、转产或其他原因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延续换证,导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家开展排查工作,对食品生产许可失效的企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div>
  三、办理注销手续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目前,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或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暂不注销、/div>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如营业执照已核准注销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div>
  (三)食品生产许可在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存在符合生产许可撤销、撤回、吊销情形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结案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并随报立案调查材料、/div>
  (四)食品生产许可在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应由食品生产者向其所在地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附件2),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div>
  四、工作要汁/div>
  (一)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区内符合注销的企业名单(附件3),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同时随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品种明细表(附页)原件、/div>
  (二)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核实注销意见表或申请表中?ldquo;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内容,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注销效力或反复修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生产许可,由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附件1和附??ldquo;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意见一栏、/div>
  (三)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完成注销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注销信息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div>
  (四)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许可失效但未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仍在生产的企业或已办理注销手续仍在生产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div>
  (五)对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从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div>
  (六)食品生产许可失效后,企业仍要继续生产的,应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重新申请生产许可、/div>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时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div>
   人:刘岳弹/div>
  联系电话?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地区9/font>新疆
标签9/font>注销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