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农规〔2017〕4号)

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农规〔201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1 08:51:3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930
核心提示: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农规〔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7-24 生效日期 2017-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8-02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policy/zhengcejiedu/files/672476.asp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建立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就是对照标准条件、按照程序办法等,将江苏农产品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宣传推介、扶持发展。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所公布的江苏农产品品牌,是指江苏省省辖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禽及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产品品牌。
 
  第二章  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无偿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
 
  第五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牵头组织开展江苏农产品品牌的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江苏农产品品牌建设专家库,对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论证、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品牌,加强对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中辖区内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品牌推选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请;对尚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品牌持有者在江苏省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
 
  2、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已经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注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之一且在认证有效期内。产品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品牌商标被评为设区市级名牌产品、知名(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效应明显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的,予以优先推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选:
 
  1、近一年内品牌产品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
 
  4、近三年内列入江苏省农业系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如实填写《江苏农产品品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研究提出意见,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研究提出意见,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并开展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形成评价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
 
  第四章  目录的发布与管理
 
  第十一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建立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1、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6、发生其他需要立即清退行为的。
 
  第十四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牌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五章  品牌监督保护与宣传扶持
 
  第十五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列入目录品牌的保护,加大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大力宣传推介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在组织参加展示展销活动中优先考虑,鼓励、支持、委托社会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在对消费者、生产者、农业部门、相关专家的调查、核查及评价基础上,大力推介最受消费者欢迎、最具影响力的江苏农产品品牌。
 
  第十七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大力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将扶持农产品品牌发展作为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安排一定资金,对从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中评选出的最受消费者欢迎、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予以奖补。
 
  第十八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归口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目录制度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目录制度自2017年8月25日起施行。
 地区: 江苏 
 标签: 品牌 农业 农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