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甘食安办发?017?1?

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甘食安办发?017?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9-08 02:22:11 来源9a href="http://syj.gsda.gov.cn/CL0005/4388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43
核心提示:省级食品安全谣言防控治理工作牵头机构设在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各地食品安全办要明确并上报食品安全谣言防控治理工作牵头机构及联络员,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对口部门。年终总结时,各地食品安办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食品安全办
发布单位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办发?017?1叶/td>
发布日期 2017-08-28 生效日期 2017-08-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43884.html
各市(州)、兰州新区食品安全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0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省级食品安全谣言防控治理工作牵头机构设在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各地食品安全办要明确并上报食品安全谣言防控治理工作牵头机构及联络员,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对口部门。年终总结时,各地食品安办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食品安全办、/div>
  附件:省级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牵头机构及联络呗/div>
  省食品安全办 省委宣传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省农牧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省质监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互联网信息劝/div>
  2017??8?/div>
  附件9/div>
  省级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牵头机构及联络呗/div>
  为全面加强全省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级食品安全谣言防控治理工作牵头机构设在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主要工作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谣言治理会商机制,加强商讨、协调谣言处置,做好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div>
  各部门建立工作联络员9/div>
  陈国 省食品安全办处长(电话:0931-7617208(/div>
  景建 省食品安全办主任科员(电话:0931-7617187(/div>
  王跃涛  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电话?931-8928496(/div>
  李欣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主任科员(电话?931-8788999(/div>
  杨华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科长(电话:0931-5156447(/div>
  卿光 省农牧厅质监处调研员(电话:0931-8179184(/div>
  沈利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主任科员(电话?931-4818570(/div>
  王彩 省质监局工许处主任科员(电话?931-8826155(/div>
  苏文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处主任科员(电话?931-8539517(/div>
  王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干部(电话?931-7617802(/div>
  张旭  省互联网办网络管理执法处副主任科员(电话?931-8922927(/div>
地区9/font>甘肃
标签9/font>应急管?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