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证照整合事项 |
1 |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 |
2 |
税务部门 |
税务登记证 |
3 |
质监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4 |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
社保登记证 |
5 |
统计部门 |
统计登记证 |
6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
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8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9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
|
10 |
规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11 |
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12 |
公章刻制备案 |
|
13 |
娱乐服务场所备案 |
|
14 |
金银首饰加工业备案 |
|
15 |
机动车租赁业备案 |
|
16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
|
17 |
寄卖业备案 |
|
18 |
公安机关 |
开锁业备案 |
19 |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
|
20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
21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
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23 |
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24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
|
25 |
住房城乡建设 (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26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
2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
|
28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
29 |
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分公司设立备案 |
|
30 |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备案 |
|
31 |
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
|
32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
|
33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
|
34 |
文化部门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35 |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
|
3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37 |
文化经纪单位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
38 |
发展改革部门 |
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 |
39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
40 |
保监部门 |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41 |
证监部门 |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 |
42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备案 |
|
43 |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备案 |
|
44 |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备案 |
|
45 |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46 |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47 |
对外贸易投资促进部门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
48 |
质监部门 |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
49 |
农业部门 |
生猪屠宰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备案 |
50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51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
52 |
旅游部门 |
旅行社分社备案 |
53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
54 |
旅行社变更、注销备案 |
|
55 |
邮政部门 |
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 |
56 |
人民银行 |
开户许可证 |
附件2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公布《安徽省“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目录》。 |
省工商局 |
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
2017年8月底前 |
2 |
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综合窗口建设,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
2017年8月底前 |
3 |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
省工商局 |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8月底前 |
4 |
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
省工商局 |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8月底前 |
5 |
进一步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拓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业务操作功能,实现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
2017年8月底前 |
6 |
登记机关加快建立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8月底前 |
7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 |
省工商局 |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8月底前 |
8 |
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和通过网络能够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8月底前 |
9 |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充分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9月 |
10 |
切实转变以批代管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兵作战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
省工商局 |
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
2017年10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