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函?017?62?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函?017?6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6-29 09:25:03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63
核心提示:根据省局、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稽查行动和督导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45号)要求和国家总局、省局2016年监督抽检情况,省局对食醋和调味料酒进行重点监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办函?017?62叶/td>
发布日期 2017-06-13 生效日期 2017-06-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c359d2a8-41f0-48a3-8867-f34008a0dcf6.html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直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根据省局、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稽查行动和督导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45号)要求和国家总局、省局2016年监督抽检情况,省局对食醋和调味料酒进行重点监管,现提出如下要求、/div>
  一、食醋监管重炸/div>
  食醋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使?ldquo;合成醋酸(工业冰醋酸)作为原料生产配制食醋;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三是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div>
  食醋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对象:食醋生产企业和小作坊、/div>
  2、原料采购:重点检查原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索证索票是否齐全,采购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各类库房、储存场所有无合成醋酸,供货方与索证索票是否一致;通过原料醋酸的购进价格进行比对先期甄别,购进价格与市场实际售价存在明显差异或标签标识异常的,向原料生产企业核实产品真伪;生产酿造食醋的企业和小作坊,查看粮食的购进时间和购进数量与食醋生产量是否合理,若明显超出,应为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div>
  3、生产过程:重点检查所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进行了备案,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备案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酿造食醋的,检查其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div>
  4、价格对比:查看其销售记录和票据,对销售价格较低的,可能存在使?ldquo;合成醋酸作为原料或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的情况,应重点进行全面检查、/div>
  二、酒监管重点
  料酒当前存在的问题: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BG2760-2014)中规定,在料酒中不得使用苯甲酸、/div>
  调味料酒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所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进行了备案,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备案的是否一致、/div>
  三、要汁/div>
  1、加强内部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此次专项行动。业务处(科)室要主动向稽查单位提供日常监管信息,重点提供有抽检不合格问题及管理混乱、效益不好的食醋、调味料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div>
  2、突出检查重点。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监督抽检有不合格问题、内部管理差、效益不好等情况的企业和小作坊,按照此次提出的检查内容,认真细致,逐项检查,对可疑产品移交稽查单位进行抽检、/div>
  {C} 3、{C} 做好问题剖析和工作总结。此次重点调味品专项检查时间从6?0?10?0日,工作总结?0?5前报省局食品添加剂处,总结中只汇总检查企业、小作坊数量,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div>
  联系人:尹航
  联系电话?29-62288329
  传真?29-62288220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 ? ?3 ?/div>
地区9/font>陕西
标签9/font>稽查监督抽检食醋料酒调味?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