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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国法秘教函[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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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6-19 02:21:27 来源9a href="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qtxx/201103/t20110325_35027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919
核心提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div>
发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秘教函[2011]39叶/td>
发布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9/div>
  《关于征?lt;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gt;继续适用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76522.html" target="_blank">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宙/a>》(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div>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号/div>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产品安全食品安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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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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