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监督函?017?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监督函?017?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6-15 01:49:19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印发了《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div>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宣/div>
发布文号 冀卫办监督函?017?0叶/td>
发布日期 2017-06-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1991949&articleKey=6741354&columnId=33015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div>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rdquo;,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印发了《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div>
  一、明确职责,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是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已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纳入对各省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会同省食药监、质监、农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落实好跟踪评价各项任务。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汇总相关意见,提出评价结果和修订建议。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同级食药监、质监、农业等部门配合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保障跟踪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div>
  二、广泛收集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广泛收集意见。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主动链接并宣传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及时组织动员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有关意见建议、/div>
  三、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跟踪评件/div>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确定?017年度重点标准专项跟踪评价目录(见附件),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机构等及时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有关意见、建议,还可采取培训会、座谈会、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究等方式,听取各方对标准的意见建议。各?017年工作总结?017?2?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地开展跟踪评价工作的督导、指导,相关工作情况?017?2?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div>
  四、认真组织专家研究,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017年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及时组织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收集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问题、意见予以研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结果,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出具体建议、/div>
  五、加大标准宣传与交流力度,指导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标准培训和宣传工作,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资料,方便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div>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宣/div>
  2017??3?/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